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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七殿文判 降
十一、口業
人身在世,多有人際關係,而其接觸溝通,端賴文字及言語。因此說話
,可謂人際互動之間最為關鍵之因素,不論是善、是惡、是好、是壞,一句
話可以使人感動傷心,也可以使人忿怒。
職事之故,口中說話,一不注意即可產生惡業因緣,更遑論蓄意惡言傷
人,或挑撥是非。口業是人生在世容易觸犯之業因,故冥律不以其結果而作
判決;而是以其起心動念之惡意而作懲罰依據。冥罰最重者,猶有先受割舌
小地獄之嚴刑,再判處投生畜道。今本書為警惕世人,慎防惡心口業之列舉
其削福減祿之例,以利世人。
凡存心以言語揭人隱私,則削其三祿一福,若受害者造成生命危險,則
加倍削減其福祿。
凡存心以語言挑撥於人,不論對象是親眷、朋友、同事、長官或有利害
或無利害牽連者,即削除其三祿,若造成實質傷害則削其一福三祿,若致危
害人命即削其三福三祿。
凡以言語造成罵人或侮辱,即減其一祿(對象若屬親長,則其削減福祿
加倍),若因此引起事端,則可視其情節輕重酌予加重減除其祿。
凡以言語辱罵、挑撥、揭人隱私或尖酸刻薄(有者乃以事業謀生之人,
酌情減半達到十成之六)雖非存心害人,但有蓄意報復之心,減除一祿,若
因此造成傷害,酌情加重削除福祿。
凡言語間並非蓄意存心,但有造成他人受害未危及生命者,則予減除一
祿。
口業之例,因屬世人日常之中常犯之行為,因此世人有心無意之中容易
犯此業因而不自知,甚希閱此例而後心生警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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