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律14二天地神明
2008/01/29 19:06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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玉清聖境第二宮黃素紫靈元老上帝
第二天地神明章
是以天地有司過之神,依人所犯輕重,以奪人算,算減則貧耗,多逢憂患,人皆惡之, 刑禍隨之,吉慶避之,惡星災之,算盡則死。又有三台北斗神君,在人頭上,錄人罪惡, 奪其紀算。又有三尸神,在人身中,每到庚申日,輒上詣天曹,言人罪過。月晦之日, 灶神亦然。凡人有過,大則奪紀,小則奪算,其過大小,有數百事,欲求長生者,先須 避之。
太上曰:「天性好善,人性好惡。天道好生,人道好死。夫人非好死,而自速之,天其死之邪?以其無生地。人之所好,天必從之。天之所好,而人必反之。天其絕之邪?人其絕天邪?天不絕人也,必有以示之:而弗悛者,而乃絕之。司過之神,其赫臨乎?在人頭上,在人身中,幽獨暗昧,其能昧乎?錄其罪惡,奪其紀算,災禍其逃,貧耗其免乎?算盡則死,其能生乎?弗瀕於死地,是以弗死。弗立於生地,是以弗生。知之生死,可以出世。欲求長生者,其去彼取此。」
孔子曰:「天以彝德,以畀於人,欲其為善,不欲其為惡,以置之死地。夫人皆好生而惡死,乃弗為善以安其生,而為惡以速其死;是好生而不得其生,惡死而不免於死。背善向惡,積過成罪,始於幾微,成於弗解,終其滅身。
天死之,天之下得已也。是故神明之於『過』也,不欲其過而錄之也,雖有三台北斗以錄之,三尸以言之,灶神以奏之,神司以鑒之,以其惡之不可縱也,而縱之者其死之。天之於惡也,不欲其遽死也。故刑禍以懲之,災星以警之,貧耗以苦之,減算以待之,欲其自悛也,而弗悛者,而乃死之。是故過也者,而弗悛者,而乃死之,是故過也者,言乎其錯失也,非道之謂也。罪也者,過之著也。惡也者,天之所弗容,地之所弗載也。
合而言之:『過』也。屋漏愧行,幸人不見,天其共見。隱微虧心,幸人不知,神其共知。謂天為窈茫,天其非茫。謂神為杏冥,神其非冥。謂罪惡有所不報,天其無所不報。刑禍隨,吉慶避,惡星災,紀算奪,貧耗苦,非報也乎?
小人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,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。故惡積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,不至於滅身而弗止。是故惡死而避其所以死,乃可以弗死;好生而求其所以生,乃可以長生。」
天律聖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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