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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玉律規箴】
冥府五殿文判 降 96.8.11
強暴
俗云:飽暖思淫慾,際值台疆一地經濟起飛,民生有趨富裕之象,
乃連帶使釵h人未能克制欲望。然則,人之所色,若屬夫妻,則為人之
大倫;但卻因歐風東漸,民俗同化,今時人之觀念,已非往昔淳樸。故
女者貞烈之心較失;男者漁色之行愈旺。
聖人云:血氣方剛戒之在鬥。然則,今時之人尚宜:約制血氣、戒
之在欲。色為刮骨刀,古云:色字頭上一把刀,但此僅為普勸世人遵循
禮規。本篇所列更是惡質不堪,因強而暴之。一者以暴力而行,必將傷
害被害者之身心;二者被害者心靈之驚懼,對於日後人際互動將產生甚
深之陰影;三者不願之心遭受強迫暴行,對於受害者之傷害,不但有形
無形之侵蝕、困擾,有可能致使被害者產生同樣暴烈之性格。故此罪乃
在警惕世人切要慎為約制自身之心靈,庶免造成他人深遠之傷害。
凡有起心動念欲行此惡劣暴行,即削一福三祿。
凡此心不釋,時時見色起意,可以累計累罰。
凡此罪之遂行,陽法不計,冥律即依因果論罪,但身亡之際即發交
銅烙炮炷之刑。
人之敦倫本屬你情我願,一切以甘心而受之,暴行不但傷害他人,
更造成自身心理性格發展之不健全。奉勸世人,無者勉之,有者立發誠
懺而改。
五殿閻羅天子 降 96.8.11
殺人
殺人者,人恒殺之;因果律定是如此。然則,輪迴果報不足以收震
懾人心之效,試看目下閻浮提地所發生之殺人事件,實在以觸目驚心,
猶不足以形容。為何殺人?為財、為名、為情、為氣,所有人世間所發
展之事務及情緒均可以為殺人之藉口。因此,這是心理建設不足、是震
嚇作用不彰、更是隔胎果報之不能惕勵眾生,故 關皇乃有將因果報改
為現世報,所緣即此。
殺一人,可以牽連到無數人之悲慟、損失,更有可能對社會、國家
,造成莫大傷害。
上天有好生之德,世人切宜體此悲心,止殺念、斂惡性。凡處於激
動失智之際,能夠潛靜心思,裨利冷靜心神,改變意念,庶免犯下濤天
大罪。殺人事不但陽法重罪重罰,冥律之業報亦重,若事涉弒親,並可
能打入無間地獄,永不超生。本殿執掌此重罪重罰之權柄,際值著書之
緣機,故甚願先列未行之罰責,以資惕勉世人,甚勿有此殺心。
凡處世起殺人之心,不論其因所在,亦即其動機縱然尚屬正確,亦
在罰責之內,立予削除一福三祿,若屬殺心不退,時思殺人而後快意,
則可每三日計一罰,累計累罰。
凡以遂行殺人事件,但其因是無心或正當防衛,則由陽法論罪,冥
律再定因果。
凡有殺心,但卻能止消其念、並懺悔,確切未行,則可通報有司取
消罰責,並酌予復其福祿之半。
治亂世用重典,乃為往昔法家之一貫主張,但時至今日重視人權,
故重典一修再修,乃至稍嫌放縱惡行,故有本書本篇之著,甚願世人知
所警惕。
五殿文判 降 96.5.12
邪淫之削福祿
所謂邪淫,乃為有特殊能力而作淫虐之事。如修法者以邪法逞淫行
,如有醫事或技術能力者,而藉此逞淫行,謂之邪淫。邪師藉法威逼弱
女,神棍識神用事、蠱惑弱女均以威逼恐嚇逞其獸行,實有違背天理。
然則一般行業之人亦有藉事仗權而逞淫心,當亦視同邪淫之罰,故邪淫
有加重罰責,甚於一般淫業,因為其起心動念有恐嚇加害之行為。
凡以實質邪法威逼恐嚇,遂行邪淫之修法者,立即削其福祿慧報,
三年之間收其法,並得轉報東嶽大帝勾其壽元,並轉會冥司會報有司神
祇不作護法,加深禍報之事機。
凡有藉法、藉符、藉治病等而逞邪淫,立即削其福祿,會報有司,
一年即生因果、禍端之業報。
凡平常人藉事權行邪淫,即削其三福三祿,可以按次累計累罰。
凡起心動念而未行,即削其一祿,可以累生累罰。
凡知此懺悔未行者,可以復其所削之祿。若已行之者,視其懺悔補
救程度而斟予減輕削罰之福祿。
冥府四殿文判 降 96.9.8
暴殄天物─浪費
所謂暴殄天物,實則即是在耗福。舉凡不知珍惜食物,必落至餓俘
之果報;不知敬惜字紙,必落至耗損它W。其因何在?食物乃農工血汗
所耕作製造,字紙乃聖人啟蒙之教化,故不能珍惜,當必罰之,不使其
受惠。
世人在富裕生活中,互相比較豪奢,即是一種浪費福報的不智行為
,今時可以享受富裕安定之生活,可知道累積了多少世的福德,可嘆眾
生不知惜福。
然則冥司罰例,重在警惕教化,不在嚴峻罰刑,故本殿特列罰則,
以資警醒世人。
凡在日常中浪費食物,或不知敬惜聖跡字紙者,以單一事項而計。
凡有三事即削一祿。
凡有此行為知有警惕改過,每年逐漸增福添祿。
凡知過能改,且廣為勸人者,立生福報。
凡因此受勸而改過之人,除自身得福祿之外,善勸之人,亦可一人
增一福,可以累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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